财政部关于会议费和差旅费相关问题答疑汇编

会议费报销标准_异地铆焊施工差旅费怎么算_差旅费报销规定

会议费和差旅费相关问题

1.问题如下: 关于会议费报销, 有两个问题要请教。其一: 关于会期, 我们有一个四类会议, 会议召开时长为半天, 然而在前一天便开始办理报到事宜, 于当天中午结束后, 下午便离会了。请问在按照会期计算会议综合定额时, 是依照2天、1.5天还是1天来进行计算? 其二: 关于综合调剂使用方面, 如果单项费用, 比如餐费出现超标情况(这人平均每餐算下来超出了130元), 但总金额, (涵盖住宿、餐费以及其他费用)是并未超过综合定额标准的, 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正常报销? 期待您给出解答, 谢谢!

答: 其一, 是有关四类会议会期的计算情况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  1 ⃣ 4 ⃣号📄📄✌)以及它的补充通知作出明确规定 , 四类会议的会议会期在原则方面不会超过一、一半二🙊🙊🙊, 会议报到时段以及离开时段加起来合计不能超过一天。所以呢 , 建议极为精准地依照实际所出现举行的会议会期 , 还有会议报到时段与离开时段 , 去计算会议费开支 , 其二 , 是有关会议费的调剂利用情况。《财行〔2016〕214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予以明确, 会议费开支采取综合定额限定, 彼此各项费用能够互相调剂运用, 未曾实际产生的费用项目不准许介入调剂。依据您所说内容, 实际出现的住宿以及用餐等等相关那会议费能够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之内进行报销。

2.问: 我们单位作为行政机关, 跟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里约定代驾服务人员或者其他服务人员在异地出差产生的差旅费, 要由我们单位在“差旅费”这个科目里进行列支。在近期开展的检查之中提出, 呈现出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不符合规定, 其需求指出要加以整改, 想请问我们单位为这种代驾服务或者是其他人员报销差旅费的此种做法可不可以被认定为符合规定, 要是不符合规定的话, 并且具体来讲应该要怎么去做? 麻烦请予咱们解答。

答: 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 差旅费指的是工作人员临时前往常驻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公务出差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当下, 中央以及地方实施分级管理差旅费的办法。依据您的描述, 针对有关问题可咨询当地的财政部门。

3.按照新出台的那个差旅费报销规定, 公杂费是要包干使用的。那么对于单位已经实行了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以及公务用车补贴的情况, 公杂费该怎么去发放呢?

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这办法编号是财行〔2013〕531号, 其中差旅费的开销范围涵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市内交通费。这里面, 伙食补助费会按照出差自然也就是日历天数来计算, 并且依照规定标准进行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同样按出差自然也就是日历天数计算, 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依据您的描述, 您讲的公杂费并不属于财行〔2013〕531号文件所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

4.问: 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 首先, 贵部颁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我所在单位的上级是参公事业单位, 而我们是这个单位下属企业的员工, 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应当执行此规定? 其次, 如果执行该规定, 涉及到市内交通费方面, 要是员工出差在北京市内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前往机场、火车站, 到外地后有相关单位在机场或车站接送, 对于出差人员来说应不应该发放当日的市内交通费?

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也就是财行〔2013〕531号那个文件)等相关文件, 适用于这样一些主体, 中央和国家机关, 这类主体包含党中央各个部门, 还有国务院各个部委、各个直属机构, 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及各类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及全国工商联。并且, 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对于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是参照执行的。因此, 企业并不归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文号是财行〔2013〕531号, 企业不在其适用范围之内。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其文号为财行〔2016〕214号, 该办法明确指出,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 并且各项费用之间能够调剂来使用。同时此办法还表明,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销的上限, 各个单位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以内, 结算费用并给予报销。另外, 名为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 文号是财行〔2023〕86号的办法中提及到各方面内容, 其中一项是各项费用之间可以开展调剂来使用, 还有一项是未以实际情形发生的费用项目, 不可以参与到调剂之中。我们单位当下举办四类会, 有50人参与, 当中30人安排住宿, 那么请问, 另外那20人, 就是未住宿的那些人, 是不是仅仅能够按照210元每天这个标准来进行会议费报销呀?

答, 《关于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 , 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财行〔2023〕86号)表明, 会议费开支范围之内各项费用之间能够调剂使用, 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可以参与调剂。依据您的描述, 展开四类会的时候要是有20人没有发生住宿, 那么这20人应该按照扣除住宿费项目的费用额度进行报销。

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

1.问: 母公司处于境外, 子公司位于境内, 子公司契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并且不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当中的(一)(二)情形, 那么境内子公司可不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来进行核算;要是在上述情形之下, 境内子公司名下还投资了一家全资子公司, 也就是有着一家孙公司, 那么此时境内子公司能不能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的(三)中所提及的“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这里的企业集团内, 是不是指的全部都是在境内成立的公司呢?

答: 企业需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也就是以下所简称的本准则)第二条等相关规定来进行判断。参考《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2011》, 对于有子公司存在的企业, 不管规模是大还是小, 都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以此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信息, 不应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很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是, 本准则所讲的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 所谓的子公司, 这些均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起的企业, 并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 those 企业。换句话讲就是, 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要是外国企业, 那么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的子公司来看这样子, 可以这么说, 如果在企业规模方面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而归属为小企业范畴, 在企业会计标准的执行层面不受此项规定的约束限制, 此小企业既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可能性, 同时也存在执行本准则的可能性。

2.问: 您好, 本公司购进一台设备, 那么试问究竟是多少数额的金钱计入固定资产范畴, 究竟是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判定其计入固定资产此项科目呢?

答: 企业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也就是财会〔2006〕3号里的第三条、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来开展判断以及会计处理工作, 对于那些符合固定资产定义且满足确认条件的, 就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3.提出问题, 询问, 股东权益变动表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不是一样的, 提出要求, 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能不能用股东权益变动表进行替代呢?

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也就是财政部令第76号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所有者权益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指的是企业资产在扣除负债之后, 由所有者所享有的那部分剩余权益。公司的这一权益又被称作股东权益。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即财会〔2014〕7号里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财务报表是一种表述方式。这种表述方式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产生的成果以及现金流量进行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起码应当涵盖下列这些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因此, 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准则下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跟股东权益变动表是保持一致情况的。

4.问:您好, 对于我公司有在2010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而言, 之前未曾进行计提折旧, 要是从2022年着手计提折旧的话, 这种情况可以选用未来适用法吗?

答: 企业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对全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除已提足折旧还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之外。要是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那应当作为前期差错,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等相关规定来判断以及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来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不过, 存在例外情况, 即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除外。

5.问: 生产部门设备的修理费用, 究竟该计入管理费用, 还是制造费用呢且按照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显示乃是在管理费用, 然而留意到22年中级会计实务里却是制造费用, 那么到底应当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 亦或是存在什么划分?

答: 依据财政部会计司网站所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实施问答, 企业理应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相关规定来展开会计处理。所以, 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 当此费用发生之际, 应当按照受益对象, 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涉及存货生产以及加工关联的固定资产, 其日常修理费用依据存货成本固定准则来开展处理, 行政管理这一部门, 再有企业专门设立的销售机构等地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 按照功能类别被算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之中。

6.问题是, 在公司处于筹建时期, 所产生的开办费, 究竟是算作对当期损益进行计入, 还是当作长期待摊费用来计入呢?

答: 针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言,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关联性制定规则, 企业于筹建期间之内所发生的开办费, 涵盖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和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在实际发生的那个时候, 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这个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 , 就其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定下的规则来说 , 小企业在企业筹建期间所产生的开办费 , 这开办费的构成包含有关人员职工薪酬 、办公费 、培训费 、差旅费 、印刷费 、从事注册登记的费用以及不算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众多借款费用等费用 , 当这些费用在实际发生之际情形下 , 会在财务账目中开展借记“管理费用”这个科目的操作 , 然后同步贷记“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7.问, 您好, 请问, 企业基建项目, 完工以后, 暂估入账, 作为固定资产, 并且提取折旧, 竣工决算之后, 是否需要调整, 原已经计提的折旧额?

答: 依据关于《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相关规定,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 即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某类事物, 此该类事物虽说处于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情形之下, 而应当凭借估计价值去确定其成本, 并且要进行计提折旧的操作;等到办理竣工决算之后, 再依照实际成本去调整原来所暂估的价值, 不过却不可以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安全生产费相关问题

1.答: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它会直接致使相关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受到影响, 在实务当中对于怎样进行衔接普遍是存在问题的。烦请贵司予以指导: 其一, 新管理办法的落款日期为11月21日, 那么11月到底是依照原标准来提取, 还是按照新标准来提取呢? 又或者是以11月21日作为分界线进行分段提取呢(然而这样子在管理方面是存在难度的)? 其二, 提取依据主要涵盖当月产量、建安装造价、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当年营业收入(仅仅局限于新建以及投产不足一年的情况)这四类。鉴于新管理办法里提取标准有所上提, 那么: 1)对于以当月产量作为提取依据的, 2022年1月到11月依据原管理办法提取的, 究竟是否需要调整, 还是直接从12月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就行? 2)对于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作为提取依据的, 2022年1月到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 到底是否需要调整, 还是直接从12月开始执行新提取标准便可? 3)依据当年营业收入来提取的情况, 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 按照原来的管理办法提取,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调整, 还是直接从12月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就行? 在实务当中, 有专业人士解读为, 若是以当月产量作为提取依据, 那就直接从12月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而要是以上一年度或者当年营业收入作为提取依据, 对于2022年1月至11月按照原管理办法提取的则需要进行调整, 那么这种解读是否符合管理办法意思?

答: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在2022年11月21日被正式印发, 基于便利企业新旧衔接以及简化操作的考量, 新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能够自2022年11月、或是2022年12月、又或是2023年1月起(这三个起算时间选取其中之一)予以适用, 并且适用起算时间要在全集团维持一致。2022年11月以前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依照财企〔2012〕16号来执行。

2.试问, 能否将一家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于进行车辆年检之际所产生的费用, 列为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范畴? 您好请问。

答: 针对您所咨询的那个问题, 办法第二十五条, 清晰地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该支出的范围, 而那些跟安全生产没办法直接关联得上的支出, 是不在这个范围之内的。

3.针对机械加工企业这项情况, 要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对于消防设施以及这设施的检修事宜相关, 还有消防器材的维护检查, 包括更新补充这一系列业务, 是由第三方保安公司负责的, 并且该保安公司同时还负责秩序维护, 以及车辆控制等保安业务, 那么像这种种状况下, 企业支付给保安公司的安全保护服务费用可不可以列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呢?

答: 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 办法的第五条, 清晰地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范围, 那些与安全生产并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并不在这样的范围之内。

4.在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举措里, 存在一些涉及人工费、机械费的措施, 像围挡安装, 还有临边防护设施安装, 以及固定防护围栏的基础, 另外还有临时场地周边边坡支护等诸如此类的, 那么这些对于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的支出, 是不是能够作为安全生产费呢?

答: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这项支出, 改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这项支出, 以及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这项支出, 主要含有设施设备支出, 并不涵盖人工费等。

政府会计准则相关问题

1.问到, 针对老旧小区, 其外立面改造时经费由政府来承担, 然而外立面的产权并非政府的, 而是归小区业主所有。就此类外立面改造费用理应计入在建工程, 且该改造费用数额较大, 直至工程竣工之后, 应当转入到哪类政府会计科目呢? 究竟是转入公共基础设施, 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再者是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具体适用哪一个政府会计准则?

答: 老旧小区改造中, 存在相关支出, 这些支出所形成的资产, 其产权并不属于政府, 对于这种情况, 可以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里“1613 在建工程——基建转出投资”明细科目的相关规定, 来开展会计核算。

2.问: 公务车更新购置新能源车, 鉴于公车各项费用要独立进行公示, 新能源车就得确保一车一桩一电表做到独立使用计费。在实际购车过程当中, 有些公务车会送充电桩, 而有些却不送。那么请问, 要是不送充电桩而需要单独去购买的话, 充电桩能不能计入公车购置成本呢(参照其他已送的充电桩应当也是将成本计入车价的)。不可以计入购车成本的情形下, 它又是否能够计入公车运维费用。还是要单独计入固定资产?

答: 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的各个组成部分, 有着不一样的使用年限, 或是通过不同方式, 为政府会计主体达成服务潜力, 又或是提供经济利益, 适用不同的折旧率, 或者折旧方法, 并且能够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 应当分别把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用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 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所以, 要是充电桩契合固定资产的标准以及确认条件, 那么充电桩和公务车就应当各自确认为固定资产, 各自进行计价。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3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快捷回复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