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丨​从一则案例看小微出口企业合同拟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两送一防”行动有着这样的目的, 那就是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地走出去, 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地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进而为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贡献力量。为了能够持续推进贵州省“两送一防”行动的深入开展, 省工商联先是在对全省走出去民营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之上 , 还对国家以及贵州省鼓励、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进行收集, 并且在《贵商视讯》微信公众号开辟了【民企“走出去”政策资讯】专栏, 之后对相关政策资讯进行整理刊发, 以此来帮助企业从中去了解、获得政策信息, 最终助力企业实现发展。

第五十八期

从一则案例看小微出口企业合同拟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下, 因疫情、国际环境等因素产生影响, 国际贸易收汇风险呈现走高态势, 出口形势相对严峻。对于小微出口企业而言的是, 出口形势越是严峻, 在合作进程里出口方所占地位越低, 出现贸易纠纷的发生概率就越高, 风险也就越大。受到自身经营规模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 所以小微出口企业中的多数大多在出口合同的规范性方面未予以重视, 进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风险隐患这样的问题。所以因而, 签订一份规范的出口合同,约定一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 在降低纠纷出现保障自身权益方面显得格外重要呀对小微出口企业这边来讲。

那么, 在海外贸易进程当中的小微出口企业, 容易冒出的相关合同方面问题有啥, 应当怎样去防止问题得以发生, 本文会拿一则因为对合同履行细节问题欠缺重视的案件当作例子来展开简要剖析。

案例概述

出口规模微小的企业A, 和来自意大利的客户B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 这份合同是关于出口一批用于举行某场运动会的运动装, 合同里还约定了支付方式, 是15%的预付款, 尾款则是在提单日后60天支付, 而且规定了最迟出运日期是10月31日。这家A企业是在11月底才进行货物出运的, 在货物到达港口之后, 买方提取了货物。然而到了应付款的日子, 客户B还是没有支付剩下的货款, 在经过A企业对货款进行催收之后, 客户才表示出口企业延迟出运这件事给其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损失, 并且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外贸铆焊加工合同_小微出口企业合同拟定问题_国际贸易收汇风险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图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执行不到位”导致贸易纠纷的案例。

对于迟延履行合同的那种情形来说,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表述为, 存在下列这么些情形之一: 其一,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过催告之后在合理期限之内依旧没有履行;其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致使不能达成合同目的, 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之下, 应当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一系列违约责任。依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所示, 当事人一方若不履行合同义务, 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于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 倘若对方还有其他损失, 那么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为, 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且给对方造成损失时,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里面, 涵盖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 不过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都有可能会造成的损失。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里头呢, 同样存在相关的规定, 当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 “卖方必须依照以下所规定的日期去交付货物: (a)要是合同规定了日期, 又或者能够从合同里确定日期的话, 那就应该在该日期交货;(b)要是合同规定了具有一段时间, 又或者能够从合同里确定一段时间的话, 除非情形说明了应该留给买方来选定一个日期之外, 就应该在该段时间之内的任何时候交货;又或者(c)在其他的情形之下, 应该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合理地交货。”。有规定明确指出, 其一,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其二,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其三,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 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其四, 国内、国际相关法律及公约均包含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履行合同义务应该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

那么, 去掉法律规定不算的情形, 这个案子, 在经历了案件勘查之后, 又对贸易单证做了分析, 如此这般之后, 它会不会出现转机呢?

在下述案例范畴内, 买方觉得A企业未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去出运货物, 致使其错失运动会举办时间, 使得合同目的没法达成, 构成根本违约;给其带来的损失已然超过需支付的尾款数额, 并且宣称要向A企业提出反索赔, 拒绝再支付剩余货款。

对贸易单证展开审核, 贸易合同里也详实规定了最晚出运日期, A企业展现出有迟出运情况。剖析至这般, A企业好似“难以逃脱此劫”, 并且要是买方所讲是实情, 那么不管依据我国法律或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跟意大利都是该公约参与国)的相关规定来讲, 买方的诉求理应是能够成立的。然而, 按照A企业后续所做的抗辩来讲, 迟延时出运这个事情之所以会出现, 一方面是由于那份合同当中所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 货代的相关信息得由买方来给出, 另一方面为买方在最晚出运日过了之后才把货代信息告知了, 并且由于当时运费处于较高状态, 所以买方给出了更加晚的船期的建议, A企业依照买方的这个建议去出运货物并且通过邮件告知了买方, 而买方并没有提出不同的意见。所以呀, A企业觉得出运日期的更改已经和买方达成了一致, 不存在迟延时出运这种情况。进一步与A企业沟通之后得知, 有关买方提供货代信息以及更改船期这件事, 全都是买方通过电话进行告知的, 双方不存在邮件往来, 也没有其他书面沟通形式。A企业表示, 告知买方出运货物的邮件, 虽然没有收到买方的回函, 然而买方已经履行了提货义务, 所以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货款。

就该案情形而言, 买卖双方所说各异, 买方应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义务与否, 以及需履行多少付款义务, 都处在一种“尚无定论”之状。要是当初A企业同买方关于货代及船期的沟通存有相关邮件或者其它书面证据, 那么按照相关法律会视作关于出运日期的另行约定, 买方肯定得履行付款义务, 因A企业没重视该细节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那可真是“有苦难言”了。

案件启示

在贸易进程里, 小微出口企业容易出现的合同问题, 主要包含这么些, 不跟国外买家签订合同, 签订的合同不规范, 合同执行状况并不到位, 合同违约之后处理起来存在困难等, 那么, 在合同进行拟定这个行为当中, 要怎样去避免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呢?

01

注重贸易过程中

书面证据的获取与保留

签订合同得采用书面形式, 还得双方签章予以确认, 合同里有明确约定的条款, 要是合同其中一方对这些条款进行更改, 建议出口商跟买方重新签一份补充协议, 或者发邮件明确告知对方同意这个变更事项, 出现贸易纠纷的时候, 要以书面形式向进口方积极地抗辩, 依据道理力争到底, 这也能够为案件后续的责任划分提供有力的证据。

02

准确具体拟定合同违约条款

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于合同拟定之时, 违约责任条款乃针对有可能出现的合同履行不顺畅之情形所设立, 此为对合同双方权利予以救济之条款。于国际贸易活动里面, 此条款通常适用于出口企业延迟交货或者进口方迟延收货、进口方未按时付款等状况, 并且在条款之中去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某些贸易合同虽已约定违约方需承担损失, 然而却并无具体的标准, 遂令实际执行存在困难并且容易造成损失。

03

合理制定争议解决条款

保障自身权益

当贸易合同处于由进口方所提供的情形时, 其纠纷解决条款常常会做出对自身极为有利的约定, 举例来说, 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或者仲裁所在地是其公司经营地。要是进口方国家的司法环境相对较为公正, 那么上述那样的约定所产生的影响便不会很大;要是进口方属于司法环境较差的国家, 那么则建议出口企业应当竭尽全力去争取把最终争议的解决地约定在中立的第三国, 以此来防止当地法院的“保护主义”给最终的裁决结果造成不利影响。

贸易合同若由出口方提供, 那么能约定在争议出现之日起, 一个合理的期间之内(通常最多不超过90天), 当通过协商没办法取得让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 如此则该争议要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来解决。该仲裁属于终局裁决,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除非有另外的约定, 由败诉的一方承担;还要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释以及履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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